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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會介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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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目前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第三十七條規定 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一、議決鄉(鎮、市)規約。

    二、議決鄉(鎮、市)預算。

    三、議決鄉(鎮、市)臨時稅課。

    四、議決鄉(鎮、市)財產之處分。

    五、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
    六、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提案事項。

    七、審議鄉(鎮、市)決算報告。

    八、議決鄉(鎮、市)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
    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

    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